第一条 为了保障集团师生员工和校内外个人、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,深化信息公开,促进依法治院,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信息公开要坚持依法公开、真实准确、注重实效、及时方便、有利监督的原则,按照“公开是原则,不公开是例外”的要求,大力推行“阳光信息”。
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:
(一)学院内设机构职责、地址和联系电话;
(二)学院财务年度预算、收支、决算及执行情况;
(三)学院发展规划、团队建设规划、工作计划;
(四)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、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;
(五)各部门行政工作公开承诺;
(六)公司党务、业务等各方面工作动态和发展中取得的阶段性成就;
(七)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本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;
(八)学院招生、培训相关信息;
(九)学院各类员工相关事宜,如评奖评优、组织发展等;
(十)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纪要;
(十一)需要让师生们清楚、明白的有关事项和师生关注、反映强烈的“热点”问题的处理;
(十二) 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。
第四条 下列内容不列入公开范围:
(一)属于国家秘密的;
(二)属于学校、学院内部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相关秘密被泄漏的;
(三)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伤害的;
(四)正在调查处理中的相关信息外露会对调查处理有不良影响的;
(五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第五条 信息公开实行分管负责制度,学院各部门负责公开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,信息公开前要由本部门主管领导进行审核,未经审核不得公开。
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有学院网站、信息公开栏、全院大会、专题会议、发放宣传材料、电子信箱、手机短信等。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要根据待公布信息性质,选择相应的合适的公开渠道和公开范围。
第七条 各类信息产生后,应尽快予以公开,一般不得迟于5个工作日。
第八条 本院在决定和办理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过程中,在必要的环节实行公示制度,以公开保证公正。
第九条 学院将定期对信息公开进行检查和考核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。